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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单元**室,无业。2013年11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怀孕不予执行);2017年2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不予执行);2017年3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0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5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被告人邓某某脱离监管,2019年8月22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2019年11月20日,被,因涉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15时许,吸毒人员胡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邓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和麻古,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胡某某转账的500元人民币购毒款并将其中的400元转给上线张某甲(另案处理),向其购买冰毒和麻古。被告人邓某某拿到冰毒和麻古后给胡某某吸食,并从中获利100元。

2.2019年11月1日13时许,吸毒人员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邓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和麻古,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胡某某转账的500元人民币购毒款并将其中的480元转给上线““精彩饼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向其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告人邓某某拿到冰毒和麻古后给胡某某吸食,并从中获利20元。

3.2019年11月5日15时许,张某甲(另案处理)应吸毒人员张某乙(另案处理)要求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邓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和麻古,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张某甲转账的320元人民币购毒款并将其中的300元转给胡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和麻古。被告人邓某某拿到冰毒和麻古后给张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邓某某一起在邓某某家中吸食。被告人邓某某从中获利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全项查询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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