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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玉某贩卖毒品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邓玉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泸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玉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泸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1日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邓玉某在其租住的泸州市龙马潭区安置六小区2号楼2单元908号房间里,将刚购得的1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和3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收取毒资4000元。

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邓玉某在泸州市江阳区碧桂园生态城小区再次向他人购买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37.76克和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7.97克,后在回家途中被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从被告人邓玉某处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37.76克和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7.9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9年9月和11月,被告人邓玉某分别以200元和175元的价格在其租住的泸州市龙马潭区安置六小区2号楼2单元908号房间里将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玉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沛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玉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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