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镇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镇**社区**组。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7年12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和6月28日将本案退回珠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5月21日和7月25日补查完毕,重报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8日、6月11日和8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他人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口**鱼店吃饭喝酒后,搭乘摩托车到斗门区西埔村文明路寻找卖淫女嫖娼。在文明路一巷**楼的一出租屋内,邓某某与卖淫女韦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微信支付180元嫖资后离开,步行至文明路三巷**号某便利店时,在店内购买了一把白色折叠水果刀,放在裤子右后口袋里。当其从便利店出来行至文明路二巷,看见被害人杨某某等几名卖淫女在招嫖,遂又产生嫖娼的想法。邓某某与杨某某谈好每10分钟100元的价格后,进入杨某某租住的文明路**号**房内。邓某某先通过微信扫码向杨某某支付人民币100元嫖资,随后双方开始发生性行为。期间,杨某某先后三次表示时间到了,问其是否继续加钟,邓某某均表示同意,在杨某某第四次表示时间到了后,邓某某认为杨某某在坑自己的钱,不同意继续加钟。在停止性行为穿裤子时,邓某某摸到裤袋内的水果刀,产生了用刀割杨某某脖子的想法,遂掏出水果刀,移至杨某某身后,用左手按住杨某某的身体,右手持刀伸至杨某某颈前,用力在杨某某颈部从左向右割了一刀。杨某某被割后跌坐在墙边,邓某某又从杨某某正面颈部右侧向左割了一刀。此时,在附近的汪某某和方某某听到屋内异响将门从外打开,当场将意图逃跑的邓某某擒获。后经现场处置的120医生确认杨某某已经死亡。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切割颈部致右侧颈总动脉离断、右颈内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远军
2018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光盘壹拾伍张,检察讯问笔录壹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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