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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彬盗窃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邓某彬,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村委会******号。2009年至今多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及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3月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邓某彬趁被害人邓某某外出,去到连州市河彬河彬村委会河彬河彬号邓某某家中,使用铁棍撬开邓某某房间的衣柜锁,盗窃邓某某放在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邓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彬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竹玲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彬现被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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