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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黄远东等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55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村**坊**号。

被告人黄远东,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住蒙山县**镇**村**组**号**室。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住源汇区**镇**村**号。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黄远东、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黄远东、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将办理好的银行卡事先在“新网”银行微信公众话进行绑定,后将银行卡销售给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银行卡到账后再通过“新网”银行公众号转账至个人账户进行取款。2019年3月13日11时许,谢某某在晋江市**镇“**”快递公司内,被他人冒充“**”快递公司领导及第三方物流公司“**”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对合同有疑义,需要退还保证金为由骗取人民币9.8万元,后将款项转入被告人邓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卡号62220340000********),再通过上述方式将钱款取出后进行分赃。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黄远东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新村**区**号“**”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从三被告人处扣押到手机三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被扣押手机、现金等物的照片;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截图,工作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黄远东、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黄远东、陈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黄远东、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光盘十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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