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61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2008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南城中平远路下巷子27号一小区内,采用牵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灰色世纪雄飞牌电瓶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
2019年10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南城廖家花园2号7号楼楼下,采用牵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都市风牌电瓶踏板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
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窜至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连江路三段84号,采用牵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红色国威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50元。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淳哲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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