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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正兵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8〕285号

被告人邓正兵,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街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于1999年、2003年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3月7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当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正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家住镇雄县**村**街**号的被告人邓正兵在其邻居绰号“老光棍”家以每次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数十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沙某某,2018年1月29日,邓正兵从镇雄县城携带毒品乘车准备返回**村再次贩卖毒品给沙某某,行驶至**镇**村**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邓正兵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1.85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邓正兵的供述,3、毒品检验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正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18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正兵现被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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