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邓某,男性,1991年12月20日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6223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因涉嫌盗窃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靖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骑电动车从靖安县香田乡白鹭村邓家组途径中部梦幻城,沿环城路窜至靖安县石马中路靖安县**路,在靖安县财政局旁发现一家超市,后将电动车停放在超市对面的巷子路口,而后邓某走到超市门前徘徊,在查看了超市门锁后,决定撬开这家超市实施盗窃,因携带的撬棍和螺丝刀不好用,邓某就骑电动车到步行街修路的地方拔了一根钢筋,之后用钢筋撬开超市卷闸门,从门下爬进超市里面实施盗窃,用超市内的纸箱子和红色塑料袋将柜子里的香烟全部装好。随后,邓某将盗窃的香烟放在电动车上沿着原路返回到靖安县香田乡白鹭村邓家组其婆婆家中,并将香烟藏匿在二楼第一个房间内。2019年11月13日,邓某携带3条软金圣和1条硬金圣到奉新县**镇奉新县**镇兴万家超市销赃,非法获利280余元;11月14日,邓某携带10包极品金圣、一些瑞香牌香烟和几条其他品牌的香烟到奉新县**镇奉新县**镇兴万家超市销赃,非法获利900余元,两次共非法获利1200余元。而后邓某将1000元还给了其哑巴叔叔邓某,其余的钱被邓某买菜吃饭用掉了。11月15日,被告人邓某被靖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在邓某婆婆家中的二楼房间中搜出大量被盗香烟。2019年12月4日经靖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邓某婆婆家扣押的香烟市场价值为498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的现场照片,靖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及人口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钢筋撬开超市卷闸门入户窃取他人价值6188.2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于2008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属于犯罪前科,按照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文祥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现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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