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67********,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家住吉水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无前科。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吉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原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甲为了养鹅,找寻到**镇**村委会**自然村的“**庙”旁有一小块山场适合养鹅。因该山场与“**庙”中间有一块空地,空地上原有几个小的浅的水沟、水塘,且在此空地上还零星分散生长着一些野生樟树、毛竹、杂柴杂灌等林木。邓某甲在未告知**村委会**自然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份及8月份两次雇请邓某乙的挖机擅自在上述空地上将原有的小水塘给扩大挖深,整成一个大的水塘用于养鹅,挖塘范围内的淤泥、石块等堆放到旁边做塘坝。水塘挖好后,因2019年雨水多,邓某甲于2019年8月份又雇请邓某乙的挖机将雨水冲刷到水塘的石块、砾石等给挖出堆放到塘坝上。案发后经现场查看,邓某甲所挖水塘面积在600平方米左右,挖塘深度1米左右。在挖塘范围内有两株樟树已干枯死亡,其中一株位于所挖水塘的塘坝上;另一株位于所挖水塘的中间,属双生树干。经查证,塘坝上的那株樟树是在2019年8月份之后干枯死亡的;水塘中间的那株双生树干的樟树在2018年雇请挖机挖水塘时树叶就开始掉落,当时已呈现干枯死亡的现象。经聘请吉安司法鉴定中心人员对此两株死亡樟树进行鉴定:位于水塘塘坝上的这株樟树也称香樟,学名[Cinnamomumcamphora(Linn.)Pres1],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死亡原因系因堆积土块、淤泥造成树木根系分布地块积水,根系腐烂,树体养分、水分供给不足,最终导致树木死亡;所挖水塘中间的那株樟树是在水塘蓄水后被水淹致死。
被告人邓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表示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能够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擅自开挖水塘导致国家重点保护的一株樟树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春
检察官助理:彭 珍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