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林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邓采良邓某甲,男,1980年3月26日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4310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大坪镇堆山村山口三组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3月2日经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采良邓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邓采良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通告》(湘政函[2018]79号),决定于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在全省行政区域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邓采良邓某甲来到汝城县大坪镇G106国道汝城县**镇**道“六里坳”水龙车附近玩耍,并在途经“田下”山场时发现一个竹鼠洞。2月19日,邓采良邓某甲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锄头、铁锹等工具来到“田下”山场,并采用捣毁洞穴的方法捕获竹鼠一只。之后,邓采良邓某甲将捕获的竹鼠带回家饲养,并将猎捕竹鼠的视频上传到“抖音”APP。2月20日,捕获的竹鼠被狗咬死,邓采良邓某甲便将其扔掉。
被告人邓采良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邓祖玉邓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采良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采良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采良邓某甲在禁猎期间内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采良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浩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邓采良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