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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路**号之**号**住楼**座**之**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6月8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底,被告人邓某甲联系钟某某(已判决)要求购买穿山甲,钟某某从李某某(已判决)处收购一只重8.4斤的穿山甲,以1220元/斤的价格转卖给邓某甲加工后和家人一起食用,邓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货款一万元。

2017年8月底,邓某甲再次联系钟某某要求购买穿山甲,钟某某从李某某处收购一只重8.9斤的穿山甲,以1080元/斤的价格转卖给邓某甲,邓某甲收货后加工和家人食用,货款通过微信转账结算。

2018年6月8日,邓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一般缴款书、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李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二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永泉

2019年12月16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1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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