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底,被告人邓某甲联系钟某某(已判决)要求购买穿山甲,钟某某从李某某(已判决)处收购一只重8.4斤的穿山甲,以1220元/斤的价格转卖给邓某甲加工后和家人一起食用,邓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货款一万元。
2017年8月底,邓某甲再次联系钟某某要求购买穿山甲,钟某某从李某某处收购一只重8.9斤的穿山甲,以1080元/斤的价格转卖给邓某甲,邓某甲收货后加工和家人食用,货款通过微信转账结算。
2018年6月8日,邓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一般缴款书、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李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二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永泉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1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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