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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5********,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住金平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分别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金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邀约同村村民赵某甲、赵某乙、罗某某去打鸟,当日20时许,四人各携带一支火药枪从平安寨村出发进入云南金平分水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打鸟,当天晚上在一个草果棚内过夜。次日早上,四人就在云南金平分水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使用火药枪打鸟,至当日18时许,四人使用火药枪一共猎捕到九只野生鸟类,其中邓某甲猎捕到三只野生鸟类。见天色已晚,四人便准备回家,邓某甲就打电话给其表哥赵某丙开车来接。当日20时许,四人徒步行至草果山村的公路边,然后乘坐赵某丙的汽车回家,途中被正在巡逻的金水河边防检查站十里村分站民警查获。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甲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经云南金平分水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工程师对邓某甲猎捕到的三只野生鸟类进行鉴定,其中一只为灰椋鸟,是雀形目椋鸟科的物种,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无危(LC);一只为橙胸姬鹟,属于鸣禽亚目鹟科姬鹟属;一只为黄颈凤鹛,属于画眉科、凤鹛属,这两只均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2016年ver3.1)——无危(LC)。三只野生鸟均属无危物种。

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盘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甲被查获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金国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8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192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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