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金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邓某甲(化名邓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补充侦查, 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二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邓某甲注册成立了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地址为福州市台江区**地块**综合楼**楼,并加盟了**实体联盟,对外自称系**实体联盟第九店。2017年9月至12月间,**实体联盟以发传单、打电话、开宣传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购买产品可以获取积分,积分可以兑换现金等方式为诱饵,非法吸收刘某某等11名被害人人民币729600元(其中:被害人刘某某25600元,被害人叶某甲76800元,被害人王某某230400元,被害人张某某128000元,被害人江某某51200元,被害人魏某某51200元,被害人陈某甲25600元,被害人苏某某51200元,被害人叶某乙12800元,被害人陈某乙25600元,被害人李某某5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相关协议、收据等;
2. 证人证言:证人伊某某、陈某丙、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11人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王某某等9人的辨认笔录;
5. 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人民币729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艳红
代理检察员:陈 钦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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