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甲诈骗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1231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现住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12月份期间,“鼎诚娱乐”(又称鼎隆娱乐、鼎盛娱乐)平台在国内招募人员前往柬埔寨实施“杀猪盘”式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平台由管理部、后台部、业务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门组成。入职人员通过统一培训后,使用公司下发的女性微信、相关话术等手段引诱被害人,进而在其赌博网站进行开户充值并下载APP,引导被害人进行押注,该公司通过网站后台提前知晓押注结果,通过后台操作控制输赢,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已查证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

2019年8月底至2019年11月底,被告人邓某甲在该平台担任业务员,个人涉案业绩人民币45万元左右,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左右。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邓某甲经浦江警方传唤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移送案件材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平台截图、投注记录、出入境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于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唐某某、郝某某、梁某甲、刘某甲、姜某某、林某某、王某丙、邹某某、杨某某、苏某某、牛某某、袁某某、付某某、王某丁、庞某某、高某某、刘某乙、赵某某、彭某某、谢某甲、龙某某、邓某丙、陈某甲、吴某甲、李某甲、许某某、吴某乙、苏某甲、高某甲、聂某某、陈某乙、林某某、苏某乙、方某某、马某甲、张某甲、王某丁、陈某丙、邹某甲、王某戊、胡某某、雷某某、秋某某、范某某、吴某丙、马某乙、李某乙、王某戊、王某己、陈某丁、李某丙、李某丁、谢某乙、焦某某、毛某某、郭某某、陈某戊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张某乙、陈某己、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琚红英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在浦江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