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8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邓某甲谎称可以帮助何某某申请扶贫资金,并从网上购买虚假带有“新田县人民政府”、“新田县县财政局”字样印章,以给领导送礼、交纳扶贫资金税款等名义,先后从何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9500元。经鉴定:送检的扶贫申请上“新田县人民政府”、“新田县县财政局”印文与样本1、2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扶贫申请上“唐军”的可疑签名字迹是邓某甲所书写。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邓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8月26日,邓某甲家属退回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湘公物鉴(文检)字〔2020〕349号、350号鉴定意见书;5.讯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兴国
检察官助理:袁凯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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