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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326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23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上旬,被告人邓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认识,后二人商议在开州区成立传媒公司,邓某甲负责招募主播,刘某某负责出资及公司运营。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邓某甲因缺钱花销,便以招募主播、租赁房屋、购买电脑设备、预支主播工资、购买电暖器等理由,多次骗取刘某某人民币共计68600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邓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转账记录、YY消费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邓某乙、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  宇

检察官助理 江  鹏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862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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