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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房。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0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村民王某甲经梁某某介绍到安康相亲,同年12月12日,王某甲和叔叔王某乙随梁某某一起来到安康,后梁某某联系吕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认识,吕某某又引荐陈某甲(已判刑)与王某甲、王某乙认识,并让陈某甲帮忙给王某甲介绍婚姻对象,陈某甲表示同意。陈某甲通过朱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了陈某乙(已判刑),后陈某乙让被告人邓某甲(系陈某乙儿媳)冒充相亲对象。

2016年12月15日,朱某某带着陈某乙、邓某甲、陈某甲与王某甲等人在安康老安运司车站见面,见面后陈某甲向被害人王某甲介绍了朱某某等人,朱某某以介绍人身份向王某甲介绍了邓某甲,并介绍说陈某乙是邓某甲的母亲,陈某乙谎称邓某甲名叫“邓某乙”,双方见面后,梁某某、陈某甲又将王某甲、王某乙带到四川,因未找到合适婚姻对象,陈某甲提议由他继续安排王某甲与邓某甲相亲,但要给他8000元介绍费,王某甲同意后,陈某甲再次联系朱某某和陈某乙安排王某甲与邓某甲见面,双方在安康老安运司公交站台见面时,陈某甲把王某甲支开,向朱某某、陈某乙提议日后就以王某甲身体有残疾为借口毁婚,以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朱某某、陈某乙表示同意。后陈某乙提出要1001元的见面费、38000元的订婚费和订婚戒指一枚,王某甲给邓某甲见面费1001元,并给其购买了价值4123元的黄金戒指一枚。王某甲提出订婚并要求到女方家里去看,陈某乙随即联系姚某某(已判刑),说要借用其住房冒充邓某甲的家,并让姚某某冒充邓某甲的大妈,让姚某某的丈夫吴某某(已判刑)冒充邓某甲的大爸,姚某某表示同意。2016年12月25日上午,陈某乙、邓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一起来到汉阴县汽车站,由吴某某将四人接到其家中,陈某乙向王某甲介绍姚某某是邓某甲的大妈,吴某某是邓某甲的大爸,后陈某乙付给姚某某500元现金。当天下午四人回到安康与陈某甲、朱某某会面,后王某甲给陈某乙订婚费38000元,给陈某甲介绍费6000元,给朱某某1000元。王某甲、王某乙离开后,由陈某乙对骗取的38000元现金进行分配,陈某甲分得10000元,朱某某分得8000元,陈某乙本人分得20000元。2017年2月4日,王某甲到吴某某家找“邓某乙”时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陈某甲退缴赃款16000元,陈某乙共退缴退赔25124元(含王某甲给邓某甲的见面费1001元及购买金戒指的4123元),朱某某退缴赃款8000元,吴某某、姚某某共退缴赃款50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相亲对象,伙同他人假借介绍婚姻为名骗取他人现金39001元和价值4123元的黄金戒指一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正坤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光盘共4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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