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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编造虚假信息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编造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明知其未感染新冠肺炎,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了寻求刺激,于当晚21时许在有236名群成员的“机采血小板之家”的献血微信群中,编造发布其是新冠肺炎患者,要出去感染他人的虚假疫情信息。因邓某甲系长期献血者,且近期有献血史,其所献血液已用于临床并输注到其他病人身上,邓某甲编造的该虚假疫情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引发社会恐慌。为应对邓某甲编造的该虚假疫情信息,娄底市中心血站、娄某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先后启动应急预案,其中**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先后出动医务人员7人、民警4人、镇村干部2人进行排查、防控,并出动医务车辆、警车2台次,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经娄底市中心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医学检测,邓某甲核酸检测呈阴性,未感染新冠肺炎。

2020年2月2日,民警在娄某某**镇**村**组将被告人邓某甲抓获,邓某甲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群聊天记录、情况说明、120救护车出车记录、献血名单、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曾某某、邓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邓某甲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引发社会恐慌,致使卫生防疫、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邓某甲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理丽

检察员: 李 霖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389****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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