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龙安组13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乡**村**号**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院村**。曾因盗窃于2011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又因盗窃,于2018年8月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陈某某、王某某、段某某、杨某某、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告人邓某甲伙同陈某某、段某某、王某某等人,流窜至东莞市、惠州市、深圳市等地,趁早上各地市场门口人多时,用塑料制成的龙龟工艺品,涂上泥巴,假称是从工地挖出的古董售卖,其他同伙假装路人在旁起哄称是真的古董,或假称也要购买以骗取路人的信任,再以500元至3500元不等卖给路人以实施诈骗。具体分工由王某某开车搭载其他被告人流窜各地,邓某甲假冒是从工地挖到古董到市场售卖的工人,陈某某和段某某假装路人做托。被告人杨某某与蒋某甲是伙同邓某乙(在逃)等人以同样方法在深圳、东莞等地实施诈骗。
1、 2019年9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陈某某、段某某、王某某,驾车来到东莞市塘厦镇那族印象酒店旁的树下,利用涂上泥巴的塑料龙龟工艺品冒充古董实施诈骗,邓某甲扮演卖家,陈某某、段某某与王某某假扮路人,诈骗路过的被害人肖某某3500元;
2、 2019年9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陈某某、段某某、王某某,驾车来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市场,用涂上泥巴的塑料龙龟工艺品冒充古董实施诈骗,邓某甲扮演卖家,陈某某、段某某与王某某假扮路人,诈骗围观的被害人李某甲信3500元;
3、 2019年1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陈某某、段某某、王某某、陈某丙(在逃),驾车来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比亚迪生活区门口附近,五名被告人利用同样方法诈骗围观的被害人张某某3000元;
4、 2019年10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蒋某甲、 邓某乙(外号田鸡,在逃,开车)、冯某某(在逃)等人窜至深圳市坪山区坪山义乌市场附近,利用工艺品冒充古董实施诈骗,诈骗路过的被害人蒋某某一对金耳环(无法鉴定出价格)与200百元现金;
5 、2019年11月09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蒋某甲、 邓某乙等人窜至东莞市茶山镇沙墩市场附近,利用假古董实施诈骗,诈骗被害人李某乙用3100元;
6、2019年12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蒋某甲、邓某乙(在逃)、冯某某(在逃)窜至东莞市横沥镇田坑市场附近,利用工艺品冒充古董实施诈骗,诈骗路过的被害人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
7、2019年12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蒋某甲、邓某乙(在逃)、冯某某(在逃)窜至东莞市石排镇石兴市场附近,利用工艺品冒充古董实施诈骗,诈骗路过的被害人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6个假冒工艺品、1个假冒工艺品陶碗、2部手机;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陈某某、王某某、段某某、杨某某、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陈某某、王某某、段某某、杨某某、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陈某某、王某某、段某某、杨某某、蒋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假冒工艺品陆个、假冒工艺品陶碗壹个、手机贰部(暂存于坑梓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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