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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盗窃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楼**楼**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邓某甲为筹毒资,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大祥区火车南站夜宵一条街附近的车牌号为湘******的黑色哈弗小车左后侧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得黄芙蓉王香烟3包、华硕牌飞行堡垒笔记本电脑1台、松下S1单反相机及镜头1套;同年6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甲至大祥区天天K歌附近,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桂******的白色吉利牌越野车副驾驶车窗未关,遂潜入该车内并从车内盗得和天下香烟1条、和气生财香烟9包、黄芙蓉王香烟1条半、现金50元。经邵阳市大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湘******哈弗H6小型客车左后侧窗玻璃价格为300元,华硕牌飞行堡垒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200元,松下S1单反相机及镜头价格为10080元,硬壳黄芙蓉王烟250元/条,和天下烟1000元/条,和气生财烟550元/条。被告人邓某甲盗窃金额共计13625元。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邓某甲委托其姐邓某乙将所盗窃的松下S1单反相机及镜头退还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资料;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崇慧

检察官助理:刘玉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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