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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2015年3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4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邓某甲伙同赵某某(已判刑)共谋,以帮被害人取款为由,窃取被害人银行卡实施盗窃,两次共盗刷被害人银行卡人民币3079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伙同赵某某驾车来到六枝特区龙河镇农村信用社旁,邓某甲以帮被害人郭某某为由窃取郭某某密码并将银行卡调包。之后,二人开车到六盘水市第二中学附近,赵某某用该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上盗走14000元人民币,二人各分得7000元。

2.2019年7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伙同赵某某驾车来到六枝特区梭戛乡信用社旁,邓某甲以帮被害人王某某取款为由窃取王某某银行卡密码,并将银行卡调包后,邓某甲将调包的 交给赵某某并告诉其密码,赵某某用该银行卡在梭戛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12000元人民币。随后,二人又开车到六枝特区岩脚镇中文家电手机店,用该银行卡刷卡购买两部手机,其中,价值3299元的vivoX27手机一部、价值1499元oppoA9手机一部,邓某甲分得6000元钱和一部vivoX27手机。

被告人邓某甲归案后其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7000元、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手机、车辆等;2.书证:银行出具的被害人银行卡资金明细、刷卡消费凭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窃取金额达30798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厚维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银行监控视频光盘1张,讯问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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