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邓某甲在衡南县**镇和衡东县**镇多次实施盗窃,共计盗窃财物价值7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2日凌晨,邓某甲来到衡南县**镇**村**组,采取套锁的手段把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自家院内一辆黑色豪爵牌女式二轮摩托车启动并骑走,后来到衡阳市珠晖区**街上,以200元价格把该摩托车卖给开摩托车修理店的肖某某。经衡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1200元。
2.2020年6月26日凌晨,邓某甲来到衡南县**镇**村**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家门口忘记拔钥匙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式二轮摩托车启动骑走,随后以300元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肖某某。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格为2250元。
3.2020年6月30日上午,邓某甲来到衡南县**镇**村**组,趁无人将被害人邓某乙一辆红色长春铃木牌女式二轮摩托车推至无人处剪线发动骑走。后邓某甲来到衡阳市珠晖区**乡**村**组,以35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开废品收购店的唐某某。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格为400元。邓某甲返回时途经**村**组,见被害人张某甲家无人,遂采取踢门的手段进入张某甲家,经一番搜索,在二楼拿了一包蓝芙蓉王香烟后离开。
4.2020年7月6日上午,邓某甲来到衡南县**镇**村楼**组,见被害人周某某一台红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停在村民李某某家门口,没有拔钥匙,趁无人便将该电动车骑走。后邓某甲来到衡南县**街道**路,以500元将该电动车卖给开电动车专卖店的阳某某。经衡南县价格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2400元。
5.2020年7月9日左右下午,邓某甲来到衡东县**镇**村**组,爬窗进入被害人王某甲家,经翻找没有找到值钱财物后离开了。
6.2020年7月10日左右下午,邓某甲来到衡东县**镇**村**组,爬墙进入被害人王某乙,经翻找没有找到值钱财物后离开了。
7.2020年7月14日下午,邓某甲来到**村**组,趁被害人王某丙割草时不备,将其停放在路边一辆没有拔钥匙的黑色雅马哈牌女式二轮摩托车骑走。后邓某甲将该摩托车以170元价格卖给唐某某。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格为720元。
8.2020年7月15日中午,邓某甲来到衡南县**镇**村**组,选定被害人张某乙家作为目标。邓某甲溜门进入张某乙家后上二楼时被从二楼下来的张某乙碰到,张某乙问邓某甲来他家做什么。邓某甲心虚便跑出张某乙家,张某乙追到门口称要报警,邓某甲听到后便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棍返回威胁张某乙说:“你报警我就打你!”见张某乙退入屋内后,便离开了。尔后,邓某甲来到衡南县**村**组,见被害人黄某乙家无人,大门没有锁,便溜入黄某乙家寻找财物,经翻找没有找到值钱财物后离开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肖某某、唐某某的证言;5.辨认、勘验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对犯罪嫌疑人邓某甲判处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
检察官助理:黄星星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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