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组。于1998年8月25日,因犯绑架勒索罪,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0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8日经三台县公安局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到期,于2013年12月27日经三台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经三台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人邓某甲趁被害人陈某某一家熟睡之际,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位于**乡**村**组陈某某家猪圈内将一头黄色母牛盗走。之后被告人邓某甲在将牛牵至中江县广福镇进行变卖时,被中江县公安局抓获。经三台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三价认鉴〔2013〕00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该被盗耕牛价值5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无法联系,于2020年1月31日主动到建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7.其他文书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玲
检察官助理:廖珏琳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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