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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盗窃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3月23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7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随身携带作案工具“一”字型撬车工具4把、六角套筒1把,到汕头市龙湖区金晖花园小区正门口,见被害人夏某某的1辆小刀牌两轮电动自行车(TDT1924Z型、价值人民币2387元)停放在该处,被告人邓某甲即持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对该车进行撬盗。得手后,被告人邓某甲将盗得的电动自行车销赃,所得赃款被花光。

2.同年3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随身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到龙湖区长平路和黄山路交界的德信家园小区门口,见被害人吴某某的1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自行车(TDT712Z-1型、价值人民币2287元)停放在该处,被告人邓某甲即持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对该车进行撬盗。得手后,被告人邓某甲将该电动自行车销赃,所得赃款被花光。

3.同年4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随身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到龙湖区尚海阳光小区正门口,见被害人张某某的1辆台铃牌两轮电动自行车(TDT958Z型、价值人民币2075元)停放在该处,被告人邓某甲即持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对该车进行撬盗。得手后,被告人邓某甲将盗得的电动自行车销赃,所得赃款被花光。

4.同月4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邓某甲随身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到龙湖区香域春天小区1号正大门门口,见被害人冯某某的1辆金时捷两轮电动自行车(TDR03Z型、价值人民币1796元)停放在该处,被告人邓某甲即持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对该车进行撬盗。得手后,被告人邓某甲将盗得的电动自行车销赃,所得赃款被花光。

同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村永和街东和十一巷9号206房抓获被告人邓某甲,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六角套筒1把和“一”字型工具4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六角套筒1把和“一”字型工具4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龙珠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等;

3.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夏某某、吴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8.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的辨认;

9.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邓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缴获被告人邓某甲的作案工具六角套筒1把和“一”字型工具4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丹霞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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