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8〕155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森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左右,被告人邓某甲因看见江某某(另案处理)在其家自留山附近一带采伐林木,于是让江某某帮忙找来工人砍伐其自家林木。后被告人邓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了盛某某等人到其自留山“青道旯”滥伐林木。经北京中林联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鉴定(北京中林联林韶案子[2018](曲034)号),被告人邓某甲滥伐林木的林地面积为8.01亩,滥伐林木立方蓄积量为36.44立方米。滥伐所得林木部分由被告人邓某甲自行驾驶车辆运往韶关市浈江区汉鸿板厂销售。据被告人邓某甲供述,销售所得已全部用于个人家庭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照片、微信截屏照片、曲江区农业局出具的证明。
2.证人高某某、江某某、盛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曲江区**镇**村委“青道旯”山被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
5.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滥伐林木,涉案立木蓄积量为36.4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肃
2018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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