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67********,瑶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简称连南县),小学文化,农民,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份雇请他人到连南县**镇**村委会“丁白坑”山场采伐杉树,采伐面积1.57亩,采伐林木蓄积共计35.4141立方米,折材积26.985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丁白坑山场采伐林木调查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平面示意图、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35.414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文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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