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甲滥伐林木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5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镇**村**组。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汨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汨罗市**镇**村村民吴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邓某甲,称自己购买了湖南**林业有限公司位于**村“香艾坡”山上的部分林木,请邓某甲砍伐出售。双方约定每车树邓某甲支付1000元给吴某甲。之后邓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香艾坡”山上的林木进行砍伐,至同年8月2日被村民发现并报警,邓某甲共计砍伐林木3车,共计21.07吨,其中前2车林木已出售至**镇章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经汨罗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邓某甲砍伐的林木树种为国外松、阔叶树,立木蓄积28.74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于2020年8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邓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邓某甲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林权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鉴定意见:汨林调鉴字[2020]035号林业技术调查报告书;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4.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邓某乙、罗某某、龙某某、章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萍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10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侦查机关暂扣被告人邓某甲违法所得1400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