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甲,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11961********,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连南县**镇**管理区**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邓某甲参与了连南县**镇**村队长组织召开的村民会议。经过讨论,村民一致同意大家一起在近期砍伐该村“五井寨”山场的林木,以便于大家一起炼山,补种。会后,被告人邓某甲到村委填写了采伐林木申请表,盖章后拿回家,便雇请工人用油锯、砍刀砍伐其家在“五井寨”的杉树并出售。砍伐完之后,其及时补种复绿。经连南县林业局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邓某甲在连南县香坪镇七星村委会会议坪村五井寨山场采伐的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树种为杉树,采伐林地面积为3.5亩,采伐林木蓄积:26.7768立方米,折材积:18.743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砍刀;2.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沈某某、房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连南县林业局采伐林木现场调查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自家山场所种林木,采伐蓄积26.776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案发后自动及时补种复绿,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英莲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广东省连南县**镇**管理区**村**号,联系电话为150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作案的工具油锯已经返还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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