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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351993********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19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邓某甲利用QQ号码在文某甲(已判刑)开设的多个QQ群中开设赌局,利用一款名为“乱舞三国”的网络游戏对战结果接受他人押注,通过支付宝账号180********、180********接受赌资数额1152358.5元,赔付赌资数额1109092元,实际参赌人数705人,参赌总人次8409次,非法获利4326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扣押物品清单、电子数据;3.证人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邓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燕玲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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