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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楼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甲于2019年5月份开始,在揭西县**镇**村**楼村**号的家中,提供场地及赌具麻将台2张供人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2020年5月6日21时某某,揭西县公安局南山派出所在该赌博现场抓获参赌人员邓某乙、陈某甲等8人,现场查获麻将台2张等物品。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邓某甲主动到揭西县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现场及赌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销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揭西县**,情况说明,认某某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邓某丙精、邓某丁琼、陈某甲、蒋某某、邱某某伟、邓某戊锋、邓某己、陈某乙金、邓某乙、邓某庚、邓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某某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邓某己、陈某甲、邓某戊锋、蒋某某、邓某乙、陈某乙金、邓某庚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及赌具供人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丙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嘉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某某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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