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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858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2009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4年9月25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16日;在假释考验期内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及撤销假释刑事裁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开始,被告人邓某甲从广东省清远市某炼铜工厂多次运输该厂废弃的电路板废料到本区**街**村**路**鞋厂南侧花木场的农业用地进行填埋。同年10月11日,上述非法填埋点被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执法人员查获,在该非法填埋点发现填埋物是含印刷线路板、电路板破碎废树脂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中900-454-13类危险废物)等混合物。经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认定该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涉案危险废物重量为23.52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锡锋

检察官助理:彭行聪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补充卷五册、光盘卷一册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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