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执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服刑于贵州省六盘水监狱。

本案由六盘水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邓某甲贵州省六盘水监狱五监区老病残队2号监室与罪犯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邓某甲用拖鞋打李某某的头部,并用手将李某某从双层床上铺拉下摔倒在地,导致李某某右手受伤。同日经贵州省六盘水监狱医院诊断:******。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盘检公诉刑诉(2018)198号、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黔0222刑初218号、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黔0222刑初218号、诊断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某邓某乙陆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场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系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朝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服刑于贵州省六盘水监狱五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