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87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队**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9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2日、10月10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与邻居被害人张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门口路段因双方住宅附近土地使用问题发生争吵。期间,邓某甲将张某某推倒在地。后邓某某与何某某互相推搡,张某某上前劝阻,邓某甲用力推倒张某某,致其倒地手腕受伤。民警于2020年5月7日传唤邓某甲至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镇**社区民警中队,将其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累及桡腕关节面,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邓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智斌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4册,光盘共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