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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9********,汉族,出生地为海南省儋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珠江新政村民管区**村,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村**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日至5月4日期间,被害人钱某某在入住的广州市越某某**路**号**,被网络诈骗分子以兼职刷单能赚取佣金为诱饵,通过网络购物刷单的方式,骗取人民币123480元(币种下同)。2018年5月4日,被害人钱某某又被诈骗分子以网络警察帮忙追讨损失为诱饵,先被骗扫描对方提供的收款二维码,付款15400元后,又被骗向指定的账号汇款:交通银行账号62226211100********(户主:段某某) 19890元,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1582********(户主:薛某某)14001元,工商银行账号62122622010********(户主:周某某)16100元,工商银行账号62122622010********(户主:洪某某)16000元。综上,被害人钱某某共被骗取204871元。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邓某甲明知上述薛某某、周某某、洪某某等人涉案银行卡的款项是犯罪所得,仍然伙同同案人邓某乙(另案处理)持上述人员的涉案银行卡到海南省儋州市的多个银行柜员机提取现金,分别取款11000元、16100元、16000元,合计43100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邓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村**巷**号**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赃款未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3、证人薛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电子证据。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盘23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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