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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现住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7日;自2020年5月12日至5月13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邓某甲的丈夫邓某丁因工死亡。雇主一次性赔偿死者邓某丁的家属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丁父亲)等人77万元,并支付至邓某甲银行账户。因被告人邓某甲拒绝分配赔偿款,邓某乙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民事一审判决,邓某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8年9月12日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02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判决邓某甲分别给付邓某乙98509.75元、邓某丙(邓某丁与前妻之子)73233.13元,并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生效后,邓某甲并未履行。2019年4月11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向邓某甲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邓某甲仍将邓某丁工亡赔偿款剩余的约50万元藏匿,拒不报告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邓某甲被桂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桂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桂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邓某甲的活期存折交易明细、业务办理凭证、桂阳县人民法院调查笔录、调解笔录、情况说明、学生在校证明、司法拘留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阿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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