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平叽”,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住址地:衡东县**镇**道**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衡东县**镇***小区建设用地系原**社区1、2、3组的地,被告人邓某甲系原**社区3组的村民。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邓某甲以衡东县**镇***小区使用了他们组上的地,必须由他们当地原居民为***小区的业主提供沙子和吊装服务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等手段,以远高于市场价格和政府指导价格,强行向***小区*单元214户、316户、513户、514户、516户、613户、614户、615户、714户、716户、814户、815户、816户、913户、914户、916户、1113户、1114户、1214户、1315户、1316户、1413户、1414户、1416户、1514户业主提供装修用的沙子和吊装服务,强迫交易数额共计19万余元。
被告人邓某甲于2019年11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甲、邓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一)、(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阳永恒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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