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同兴镇**村**组**号,现租住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村**号**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6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甲和被害人漆某某系四川老乡关系,自2019年11月下旬起,被害人漆某某即借住在被告人邓某甲家中——本区**村**号**室租房。2020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上述租房,为满足自己的性欲,从背后抱住被害人漆某某,将漆按倒在床上,并强行将漆的上衣拉至脖子处,欲实施性侵行为。被害人漆某某剧烈反抗,将被告人邓某甲的左手抓伤,被告人邓某甲即用手打被害人漆某某的脸部,并用手掐漆的脖子,将被害人漆某某按在床上,用手抚摸漆的胸部和腹部。被害人漆某某用嘴咬邓的手部,后用脚将邓踹开后逃离现场,跑至宝洲路美宜佳便利店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在**村**号**室租房抓获被告人邓某甲,被告人邓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的家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邓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被害人伤情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制作的被告人邓某甲辨认作案地点等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被害人报案时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被害人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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