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7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社区**路**号,居住该地,农民。因购买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2014年8月13日被陕西省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6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5月底间,被告人邓某甲伙同“石头”(身份不明),为牟利筹划、组织在定州市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出资购置作案使用的车辆、租赁库房放置赌博工具“老虎机”。邓某甲主要负责、管理期间,购置赌博机仅查获的就达171台,在定州市多处设置赌博机四十多台。
被告人邓某甲投案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赌博机和游戏币等物证;2、记账本、判决书、陕西省洋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骆某某、邓某乙、刘某某、米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璟
检察官助理:荆延青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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