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3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村**号。2016年9月9日因吸毒被肇庆市广宁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2017年7月28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罗某甲、罗某乙(均已判决)租赁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花园**号楼**楼的办公室后,纠集陈某某、雷某某等(均已判决)在该办公室内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玩“三公”或“八张”等形式进行赌博,不断吸引赌客来该赌场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该赌场经营至2019年11月底,罗某甲、李某甲(已判决)等商议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室增设一个赌场,罗某甲、李某甲轮流在两个场所经营赌场,并纠集被告人邓某甲及邓某乙、李某乙等(均已判决)开设赌场,邓某甲在赌场内主要负责看风及放数。罗某甲、李某甲等每晚抽水人民币2000至3000元,每晚赌场内参赌人数15至40人,看场人员每天工资约人民币200元,放数人员每提供一次资金可从中获得好处费约人民币100元。
2020年9月30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门口抓获被告人邓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邓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欣延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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