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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7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邓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其家中一楼大厅,提供桌椅和扑克牌,供他人以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每次参赌人数5至10人不等,每局赌注最低10元,上不封顶,邓某甲从中抽水获利,截止案发共获利约1000元。2020年3月18日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邓某甲及九名参赌人员抓获,现场缴获赌资10740.1元和扑克牌、桌椅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李慧娴

2020年7月16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936****;保证人邓某乙,联系电话:1371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个。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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