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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3********,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江西省石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3日退查重报。2020年1月2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9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邓某甲利用QQ号码24******19在文某甲(已另案处理)开设的“**总备用”、“**团队”、“**三倍团队”等多个QQ群中开设赌局,利用一款名为“****”的网络游戏对战结果接受他人押注,通过90****543@qq.com、18******06@qq.com、182******00三个支付宝账号共接受赌资数额7188612.55元、赔付赌资数额7215180.01元,非法获利-26567.46元,参赌总人次32553人次、参赌人数170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和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 辨认笔录;3.证人万某甲、文某甲、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利用网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春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随案移送光盘肆张、补充证据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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