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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开设赌场、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51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队**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2014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罚款。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以黄某某(已判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在韶关市曲江区区域内实施聚众斗殴、开设赌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邓某甲作为该团伙成员参与以下违法犯罪活动:

一、被告人邓某甲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

2013年7月15日晚上,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曲江区白土镇福贵溜冰场内向许某某追债时,与黄某某、许某某(二人已判刑)发生争执,黄某某纠集许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邓某甲等二十多人,李某甲纠集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双方人员手持砍刀、铁水管等器械在白土镇韶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旁边十字路口斗殴,期间刘某某拿出一把枪向天鸣枪,李某甲等人见状逃离现场。该次斗殴导致许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二、被告人邓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3月至4月期间,黄某某、胡某某、李某丁(上述已判刑)等人在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村委会**村**养殖场房门口、白土镇**委会**祠堂、白土镇**砖厂内、白土镇**村委会**村**山岭、白土镇**村委会**村**祠堂内等地,以打“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场隔几天便更换地点,每日开场前由黄某某等人组织、安排车辆的接送与停放、筹码的兑换、防止人员闹事及外围“看风”等工作,被告人邓某甲在赌场外围负责“看风”和场内“看场”,每日领取150元工资,工作7天共领取工资1050元。

三、被告人邓某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10月至11月,黄某某(已判刑)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位于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山的土方工程应当交给白土镇本地人承包为理由,多次纠集岑某甲、邓某乙(已判刑)、被告人邓某甲等人利用发红包、分猪肉的方式组织白土镇**村委会村民到**科技有限公司的施工现场,以威胁施工人员、围堵施工车辆、强拉钩机师傅下车、损坏施工警戒线与警示牌、拉横幅等方式阻碍施工、致使施工无法进行,工期延误,经白土镇政府及其**村委会(简称**村委)多次出面协调未果。**村委因此决定以村委会名义按照0.3元/立方的标准收取施工方协调管理费。时任该村委主任的岑某乙遂私自找到施工方负责人李某戊,提出向其收取协调管理费以摆平阻工之事。为了解决土方工程被村民阻工的问题,李某戊被迫支付了6万元给岑某乙后,阻工问题才平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许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甲作为工作人员为赌场看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甲参与聚众扰乱施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邓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邓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学伟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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