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绰号“鬼拉”),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4********,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队**号,住肇庆市端州区**街道**村**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5日16时许,赵某甲(已判刑)因与苏某某债务纠纷,请求赵某乙(已判刑)叫人到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恒大世纪梦幻城项目部向苏某某追讨欠款。22时许,赵某乙在项目部与李某甲、叶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赵某乙纠集被告人邓某甲、赵某丙、赵某丁(2人均已判刑)及赵某戊、赵某己(2人均在逃)等入持铁水管对被害人李某甲、叶某某、智某某、苏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因李某甲等人反击,赵某乙等人从项目部退走。
2017年7月6日1时许,赵某乙纠集被告人邓某甲、赵某丙、邓某丙、赵某庚、赵某辛(3人均已判刑)、赵某壬、赵某己(2人均在逃)等人持铁水管在恒大世纪梦幻项目部外村道处,截停李某甲驾驶的粤T17****号奥迪牌WAUAGD4L型号小型越野客车,不听在场民警劝止,持铁水管打砸该车。李某甲随后驾车冲出现场。
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李某甲、智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经肇庆市高要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粤T17****号奥迪牌WAUAGD4L型号小型越野客车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83834元。
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监控截图、通话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莫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叶某某、智某某、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甲及赵某乙等9名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勘验、检查笔录;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徽
检察官助理:钟乔果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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