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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失火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194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4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与妹妹邓某乙、邓某丙、侄儿邓某丁夫妇等五人在东溪街道柳塘村“左谷索(谐音)”山场为弟弟邓某戊扫墓时,邓某甲在坟边用蜡烛火燃放鞭炮,后因未燃尽的鞭炮纸引燃坟边的干草从而引发山火。经鉴定:山场过火总面积80.92公顷,其中烧毁有林地面积49.65公顷,荒山面积31.27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于某甲、周某某、邓某己、于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在森林防火期内因用火不慎引发山林火灾,造成烧毁有林地面积49.65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邓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甲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邓某甲案发时已年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运庭

                            2020112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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