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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207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期**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处以1000元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Z****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江北区金源广场出发,经北滨一路,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隧道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乙醇呼气测试后,邓某甲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邓某甲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

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邓某甲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民警查获;邓某甲曾于2011年12月29日因饮酒驾车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处以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邓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事实;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邓某甲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  霁

检察官助理  陈  诚

                                 2021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期**栋**-**;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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