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0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号,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大巴车终点站旁民房**,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8月19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饮酒后驾驶渝AA****小型汽车,搭乘邓某乙从重庆市万州区周家立交桥附近出发,到万州区申明坝人工湖购买冰毒,然后驾车搭乘邓某乙、邓某丙到万州区石宝大桥桥下支路吸食冰毒,之后到兴茂花园小区小卖部购买香烟。当日23时许,邓某甲驾车搭乘邓某乙、邓某丙从兴茂花园小区附近出发,行驶至天城大道棉花地还房路口时,与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渝D****小型驾车发生碰撞后逃逸,后邓某甲继续驾车经拦河坝路、复兴路、高笋塘,太白路,行驶至沙龙路沙龙公园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测试,邓某甲呼气酒精含量为143毫克/100毫升;经现场检测,其尿液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反应;经交巡警部门认定,邓某甲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邓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3.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并赔偿了陈某某汽车维修费83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维修结算单等书证;

2.证人邓某丙、邓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渝东司鉴中心[2019]乙醇检字第1181号);

5.尿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继清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在重庆市万州区**路大巴车终点站旁民房**候审,联系电话1333031****

2.侦查卷宗2册,补充证据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