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3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5时许,被告人邓某甲服用藿香正气水后驾驶号牌为粤WP****的小汽车,在广州市花都区106国道上行2451公里288米(**花园)路段发生碰撞防护墙的交通事故后,被广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邓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被告人邓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藿香正气水7盒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邓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能够如实供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4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3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藿香正气水7盒)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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