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道**社区**组,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道**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1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52分,被告人邓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FW****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环海路方向沿渔市路往威宁县第三中学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威宁县六桥街道渔市路西海码头处时,被威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5月21日,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2.证人马某某、邓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林建
检察官助理 严恒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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