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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株洲市人。务工。家住株洲市石峰区**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轿车沿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路行驶,途径茨菇塘路与钻石路交叉口时,与赵某某对向行驶的湘******小型汽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出警民警对邓某甲、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邓某甲结果为96mg/100ml,赵某某结果为0mg/100ml。邓某甲随即被带至株洲市省直中医院进行了血液取样待检。经鉴定,其案发时提取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8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事故认定书;5、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被告人邓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339****;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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