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浮市**,于2019年12月2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某某,被告人邓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邓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6.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鸣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号。

2.证据2册、光碟1张某某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